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鉴字〔202592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55号令,以下简称“55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55号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相关鉴定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鉴定工作。引导被鉴定人通过首都之窗、公共服务平台等途径,提交鉴定申请,简化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流程。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劳动能力鉴定政策、标准和流程的宣传力度,及时解答相关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根据55号令第八条被鉴定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法定监护人等代为提出。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现场鉴定应严格按照55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鉴定。专家组的专业安排可根据被鉴定人实际伤病 情况确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觉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积极推进劳动能力鉴定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符合规定的相关联业务数据的互联互通,通过信息比对核验被鉴定人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区域内医疗机构资源,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不断优化服务能力,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后,可以采取视频鉴定、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全市共享鉴定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统一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可根据实际鉴定需求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并做好医疗专家个人信息保护。针对各区鉴定需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作支持。

八、增强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意识,配齐劳动能力鉴定干部队伍,科学合理设置鉴定岗位,以岗设人、责任到人,杜绝人多岗、一人通办现象。

九、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每年对各区鉴定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各区鉴定机构需积极配合,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年度鉴定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并及时根据整改意见完成整改报告。

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医疗专家组鉴定确认意见表等文书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257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北京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北京市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北京市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