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便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伤、病情特别严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上门鉴定:

(一)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二)呼吸机依赖者或极重度呼吸困难者;

(三)脊髓损伤致高位截瘫的;

(四)其他不适宜到现场鉴定的情况。

二、申请上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上门鉴定的,应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同时,向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委托存档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上门鉴定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劳动能力上门鉴定申请表》。如实填写不能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鉴定的原因

(二)申报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对职工病情及申请理由进行核实,确认属实的,在《北京市劳动能力上门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一并报送《北京市劳动能力上门鉴定申请表》。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上门鉴定,用人单位不配合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填写《北京市劳动能力上门鉴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上门鉴定申请后,应对职工的病情和申报资料进行核实,于现场鉴定前2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提供上门鉴定的决定。同意上门鉴定的,将上门鉴定的时间通知申报单位和职工。不同意上门鉴定的,将现场鉴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报单位和职工。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上门鉴定应至少抽取1相关科别医疗卫生专家上门为被鉴定人进行现场检查。医疗卫生专家应按规定程序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查体并详细记录。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被鉴定人的身份并将鉴定过程的影像资料作为档案留存。

五、现场查体结束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医疗专家组,上门查体的医疗专家就职工病情及现场查体情况向医疗专家组进行汇报,经医疗专家组讨论作出鉴定确认意见。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鉴定申请的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按规定送达申报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

七、本通知自201491日起执行。